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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25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2007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30分许,在昆明市五华区**村菜市场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由张某某放风,陈某某将被害人置于外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750元人民币),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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