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河南省洛阳市**乡**村。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下午,在孟津县城**小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趁**号楼**单元**室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由张某某在外放哨,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丁字形开锁工具将赵某某家房门撬开,盗窃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金戒指、银项链、黑色珠子手串等物品。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38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赵某某对陈某某、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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