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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11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11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福清市万达广场一号门附近,盗走一部海豚牌粉白相间的折叠电动车。

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附近侨荣城至国际华城路段,盗走一部三阳牌黑色电动车。

同年8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福清市中环广场永辉超市门口附近停车位,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雅迪牌红白相间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5元。

同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又在福清市万达广场一号门附近,盗走一部爱玛牌紫色电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于同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盗车辆均已追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

2.书证:户籍信息、购车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盗得电动车四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015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钦燕

2020年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共计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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