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7月7日、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钱财,邀约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等人共同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佳美楼一房间内实施网络诈骗。陈某某和肖某某各出资5万元为合伙资金,由肖某某负责在各大网站、微信公众号推销大江联盟荐股微信号,吸引不特定的被害人进入微信群听取炒股方法。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组织张某某和何某某在大江先锋队微信群内扮演炒股导师、导师助理、股民等相关人设,并吹捧所谓炒股导师徐大江的炒股能力。在获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蔡某某进入上家搭建的嘉昊策略虚拟炒股平台内充钱,之后以爆仓亏损的形式将被害人的110余万元钱财全部骗走。诈骗成功后,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微信号删除,并转移作案地点实施下一波诈骗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肖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U盘1个,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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