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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7********,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北云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栋**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北云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副行长,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路**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北云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栋**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任湖北云梦**银行**支行行长、被告人陈某甲任湖北**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被告人黄某某任湖北云梦**业银行**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办理陈某乙个人经营性保证担保贷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未认真核实贷款资料中的“购销合同”、“采购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贷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违反规定向陈某乙发放贷款700万元,尚有贷款本金6264789.75元未收回。

2019年7月9日,黄某某到云梦县监察委员会投案,2019年7月22日,陈某甲到云梦县监察委员会投案,2019年7月23日,张某甲到云梦县监察委员会投案。2020年1月14日,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主动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湖北云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户籍信息、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购销合同、采购合同、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人经济情况调查表、担保承诺书、经营项目证明责任人承诺书、调查报告、贷款第一责任人确认书、大额贷款责任承诺书、贷款审批表、审查报告、大额贷款通知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支付放贷通知书及借款凭证、定期存单、提款申请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调查报告、贷款申请表、借款展期协议、说明及银行交易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及交易记录;2.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甘某某、董某某、张某乙、彭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徐某某、陈某乙、辛某某、钟某某、陈某丙、欧阳某某、余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87185****、1379715****、1550729****;

案卷材料及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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