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21996********,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寨**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陆续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仓库、**2号仓库内从事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的配送和登记工作,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7号仓库内从事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的配送和登记工作。
2019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50号仓库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并当场缴获假冒RIMOWA商标11个、假冒RIMOWA牌行李箱255个、账本1本;在上述ZC0002号仓库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当场缴获假冒RIMOWA牌行李箱420个、账本1本;在上述ZC0007号仓库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并当场缴获假冒RIMOWA牌行李箱552个、账本3本。经统计销售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5日间,销售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1785元。在场缴获的全部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合计1227个,合计531789.03元。
截至2019年5月9日,涉案RIMOW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行李箱、手提箱、箱、旅游箱、化妆品箱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未销售部分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6册,光盘13张。
3、缴获的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1227个、假冒RIMOWA商标11个、账簿5本、手机4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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