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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05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社居委**号,住安徽省长丰县****社居委****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社居委****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绰号“荣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综合楼**社区集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集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区**路**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区**苑**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社居委**组,住安徽省**县**开发区**社居委**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区*******交口**广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综合开发区**新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县**镇**社居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赵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先后伙同瞿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龙塘附近的树林、简易房、农户家等处开设流动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约40至100余人,每条输赢几千至数万元不等,赌场设有场车接送参赌人员以及“望风”“收水钱”“放爪子”、发放出场费等工作人员,并按照庄家赢钱的10%抽水钱。期间,陈某某非法渔利数十万元,荣某某非法渔利一万七千余元,孙某某非法渔利约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协助陈某某管理赌场事务,在赌场里看堆、收水钱、邀集参赌人员、拆水箱、发放出场费等,并向参赌人员丁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系该赌场的工作人员,领取高额工资,在通往赌场的路段望风,遇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车辆等情况,便通过对讲机通知赌场,以逃避查处打击。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里拆水箱、放爪子钱,向参赌人员丁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收取高额利息,从中非法牟利数万元。被告人赵某乙 、赵某丙在该赌场里向参赌人员杨某乙、杨某丙提供赌博资金,收取高额利息,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赵某甲接受张某某的请托,积极为该赌场招揽邀集本地赌客到赌场参赌,为赌场发放其所招揽赌客的出场费、车费,从中非法牟利,并为参赌人员丁某某等人提供担保筹集赌博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丁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汤某某、郑某某、瞿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辨认照片笔录、图片;5.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先后与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孙某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荣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杨某甲 、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荣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荣某某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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