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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件)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200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居委会****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代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联系,代某某向张某某购买毒品300克,毒品价格20000元,毒品由张某某送到盘州市给代某某,代某某拿到毒品后,其再将毒资拿给张某某。2020年7月23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在盘州市红果北高速收费站出口100米处,准备与代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经称量,毒品嫌疑物重164.17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嫌疑物164.17克;2.书证:收据、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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