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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4月18日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13日被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之妻、绰号“小不点”),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贾嗣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经合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选择场地、安排工作人员和联系部分赌客,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联系部分赌客,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酒行内,二被告人组织王某某、易某某等14人以“麻将牛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820元,涉案赌资106606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分别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纸箱1个、麻将牌1副等赌博用具(均系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沐惠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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