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村委会**村**30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157日被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该支队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19年6月157日被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该支队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北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受“要大”(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雇请驾船从越南运输冻品回中国境内,并应“要大”多找一人帮忙的要求邀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一起运输冻品。同日,二被告人从广西防城港企沙镇非法出境至越南海域,登上一艘涂有船号“桂北3****”字样的铁壳船。按照“要大”指令,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驾驶“桂北3****”船舶至越南四屯海域接驳4柜冻品。冻品装载完毕后,根据“要大”的指令,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驾驶铁壳船从越南四屯出发开往中国境内,同月15日17时50分许抵达北纬21度36分、东经109度34分附近海域时,被广西海警第一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无合法证明的鸡爪、猪脚等冻品一批。经称量,该批冻品重151.99吨。经鉴定,该批冻品来自疫区,是禁止进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驾驶船舶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偷运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惠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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