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虎儿子、二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8年4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石头,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释放,并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延迟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洮县洮阳镇新街“第六感”酒吧内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帮其教训赵某某,陈某某到“第六感”酒吧后经张某甲指认系赵某某同其发生口角,随即陈某某撕扯赵某某欲将赵某某拉至该酒吧外教训,在未得逞后,被告人陈某某冲进酒吧内将赵某某打倒在地,致赵某某颅脑外伤,右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硬膜外血肿,左颞骨及颅底骨折、气颅,头皮血肿。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为泄私愤、逞凶耍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十五条一款、六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亦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