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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甲强迫交易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月31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1年3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 年12 月末,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为阻止王某甲联系的收粮人员被害人夏某某在巴彦县**乡**村***屯刘某甲家收购玉米,到刘某甲家中,陈某某威胁、殴打夏某某及其司机李某某,张某甲威胁夏某某,致使夏某某未能收购刘某甲家余下的约5 万斤玉米,夏某某损失约2000元、刘某甲损失约6000元。

2. 2016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不让被害人王某甲联系外地粮贩到巴彦县**乡**村***屯收粮,到王某甲家中威胁、殴打王某甲。

3.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同王某乙(暂未到案)为不让被害人王某甲联系外地粮贩到巴彦县**乡**村***屯收粮,到王某甲家中辱骂、威胁、恐吓王某甲。

4. 2017 年12 月24 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为阻止收粮人员被害人段某某,脱粒人员被害人范某某在常某某家收购玉米,驱车到常某某家将车横在脱粒机前辱骂段某某、范某某,致使段某某、范某某未能收购常某某家约5万斤玉米,段某某损失约2000元,范某某损失约500元。同日下午段某某、范某某到该屯刘某甲家继续收购玉米,陈某某知道后到刘某甲家中威胁段某某、殴打范某某阻止二人在刘某甲家收粮,范某某报警后陈某某离开。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被巴彦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4 日在巴彦县**泉镇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甲被殴打行政卷材料、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政卷材料、范某某被殴打行政卷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王某戊、刘某丁、刘某丙、王某庚、王某辛、于洪涛、刘某乙、常某某、孙某某、王某壬、王某壬、王某癸、王某丑、王某乙、刘某戊、刘某甲、范某某、王某子、吴某某、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夏某某、王某甲、范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并且陈某某多次实施该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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