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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栋**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1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被告人张某甲和吴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进国外HEETS、万宝路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通过微信销售给下家李某某等人牟利,由上家直接代发货给客户。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吴某某处购进的IQOS电子烟弹金额达12万余元。2019年5月21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查获HEETS烟弹0.8条。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2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HEETS烟弹0.8条为真品HEETS(IQOS YELLOW ZING)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被告人张某乙、马某某和楚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进国外HEETS、万宝路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并通过微信销售给下家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从楚某某处购进的IQOS电子烟弹金额达9万余元。2019年6月13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查获HEETS烟弹73条、万宝路烟弹2条。经查,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经营额达43万余元。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HEETS烟弹73条、万宝路烟弹2条均为真品IQOS卷烟,均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2019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国外HEETS牌的IQOS电子烟弹给下家被告人张某甲牟利。经查,被告人张某乙非法经营额达21万余元。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张某丁(另案处理)处非法购进19万余元的国外HEETS牌IQOS电子烟弹,并销售给下家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牟利,由上家直接代发货给客户。经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经营额达21万余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4.电子数据;

5.证人杜某某、孙某某、施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乙、马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晔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6********;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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