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自贡市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加入范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诈骗团伙成为业务员。为骗取钱财,该团伙与深圳**科技公司合作,在重庆市璧山区**城**街**号**单元**室以重庆**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陈某某、张某甲二人按照范某某安排,以虚构的女主播“小雨涵”的名义,在各类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然后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罗某某的直播间观看直播,让受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系主播罗某某。随后,在公司老板、女主播的配合下,以“虚假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表白、与公司解约要完成任务、见面、平台P K 等理由骗取受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骗取的钱款由直播公司提成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一后返还给该团伙,业务员通过领取底薪并提成获取利益。其中陈某某诈骗25705.9元,张某甲诈骗13251.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退出赃款25705.9元,张某甲退出赃款132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陈某某1552000****、1832303****;张某甲:1861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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