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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甲赌博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1998年8月因流氓被治安拘留15日;1999年11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1年;2019年10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经预谋,先后五次在张家港市**镇纠集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140元;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364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共同聚众赌博四次,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61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9 月25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李某某家,组织秦某某、付某某、董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40 元。

2.2019 年9 月26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陈某某家中,组织李某某、秦某某、张某乙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 元。

3.2019 年9 月27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陈某某家中,组织秦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 元。

4.2019 年9 月28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蔡某某家中,组织宋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 元。

5.2019 年10 月14 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桥** 号其开设的棋牌室内,组织张某乙、秦某某、汪某某等24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3645 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的赌资照片等;

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 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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