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幢**室。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为他人提供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快递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服务”,并通过购买的胡某某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注册微信账号“ztxiaoo****”(昵称:欧莱雅)收取查询费用。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彭某某、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790元。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为他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快递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使用吴某某(系被告人彭某某岳父)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wxid_6plzhvy8dl****”(昵称:收米:时光)收取查询费用。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向周某某及居住在洪泽的许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学良
检察官助理 张疌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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