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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1********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金星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马公路航道站测绘所前面**工地临时宿舍2019年1116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社区**组**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马公路航道站测绘所前面**工地临时宿舍。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为汕尾市城区汕马公路航道站测绘所**建筑工地工人,案发时三人均居住于该工地临时搭建的宿舍。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外出聚餐回到宿舍后因大声喧闹影响同宿舍的被害人李某某休息,因此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拉扯,陈某某、彭某某拳打脚踢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肾挫裂伤、右侧第4、5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在其居住的工地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所在工地负责人刘某某征得二人同意后,将陈某某未结工资约4000元、彭某某未结工资约6000元合计约10000元付给被害人李某某作为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5月13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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