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楼,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武汉市**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以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8年10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至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区滠口街新村芙蓉兴盛超市四楼开设的棋牌室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合伙当庄,彭真、王某乙、某某某、赵磊(均已判决)轮流“带门子”。至次日10时,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赢得彭真、王某乙、某某某等人转账人民币11万余元及现金若干。22时许,彭真、王某乙、某某某等人因怀疑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在“推牌九”过程中作弊,遂伙同被告人龙某某及赵磊、王四清(已判决)至上述棋牌室内将二人控制,王四清、王某乙、某某某对二人拳打脚踢以索要所输赌资,造成被告人陈某某面部、被告人彭某某腰背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其间,王某乙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帮忙。后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及彭真、王某乙、某某某、赵磊分别驾车,将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带至本区滠口街双桥村河堤上继续索要所输赌资。至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交出人民币13万4千余元后,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等人将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放走。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谅解书、转账记录、门诊病历、前科材料等书证;3.辨认、指认作案现场、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 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甲为索取所输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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