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街道**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下载“银河娱乐场”APP注册百家乐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岑某某等人投注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7万以上(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0.6万余元。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下载“银河娱乐场”APP注册百家乐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投注赌博,赌资累计4万以上,非法获利0.7万余元。
2019 年11 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
2.证人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春燕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9*******),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路**号楼**室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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