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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文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岑溪市归义镇新圩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岑溪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时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经过岑溪市岑城镇城北路旧水果街时,发现覃某某停放在“大参林”药店门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没有拨钥匙,遂将该电动车开走,后将电动车停放在陈文龙家楼下。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文龙、徐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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