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台胞证11********,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及住所地台湾省**市**区**路**巷**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长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及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他人冒充天猫商城客服,以操作失误将

姜某某列为扣费“铂金会员”,帮助取消业务为由,指引姜某某将钱转至指定账户。姜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30000元分别转至陈某某控制的张某乙银行账户100元、王某某银行账户29900元。陈某某明知转入王某某账户的29900元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使用王某某火币网账户购买泰达币的方式,将赃款予以转移。王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赃款,仍将银行卡供其使用并帮助注册火币网账户。徐某某为陈某某等人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提供技术帮助。张某甲用其身份证登记住宿为陈某某等人实施犯罪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抓获证明等;3.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等数据;4.辨认笔录;5.证人张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