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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9年6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在**镇**村徐某乙家中一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甲明知陈某某有饮酒,仍同意将其所有的闽F*****号小型轿车交由陈某某驾驶,自己乘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上。凌晨2时12分陈某某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治超站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28.72mg/100ml血;被告人徐某甲明知陈某某饮酒后仍然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建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6月10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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