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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小区**号**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路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打牌网APP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二三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1500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打牌网APP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七八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90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打牌网APP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四五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9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乙通过打牌网APP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五六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60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打牌网账号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光盘、打牌网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胡某某、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徐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青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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