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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戴某某盗窃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物流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一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一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广场公交站电动车停放点,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赣ACC****的绿能牌电动车。于是,戴某某在旁边望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戴某某在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戴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  宋  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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