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道镇**村**村**号。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2019年8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文某某望风,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多次将放置在被害单位中山市**制衣二分厂设计部仓库内的540件G-Star成衣(共价值人民币56791.03元)盗走后扔出制衣厂围墙,由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梁某某将上述赃物搬上粤SE2****套牌银灰色商务车,后销赃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将上述540件G-Star成品藏匿于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城**号楼商铺**号和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已被公安人员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仲**高新开发区**学校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文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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