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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方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戈某某,男,1991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为平台,申请建立亲友圈麻将馆“**娱乐”、“**娱乐圈”,购买了赌博所需的房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戈某某等人使用手机微信建立赌博微信群,招揽多人入群,通过微信群召集群内成员进入“亲友圈麻将馆”参与网络赌博。该赌场以赌注为1分起96分封顶,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每轮结束后,由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等人负责参赌人员之间赌资结算,保证赌资兑现,并从最大赢家处按照虚拟分数多少抽取10元、20元、3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35845元,被告人方某某涉案金额30295元,被告人戈某某涉案金额296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贾某某”开设赌场

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贾某某”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建立“**娱乐”亲友圈。(“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2元),由陈某甲负责参赌人员之间赌资结算。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抽头渔利2560元。

2.被告人陈某甲单独开设赌场

2018年12月1日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利用建立的九九山城麻将“**娱乐”亲友圈,(“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2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抽头渔利1250元。

3.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戈某某开设赌场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戈某某,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利用建立的九九山城麻将“**娱乐”亲友圈,(“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2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戈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9625元。

4.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某”开设赌场

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某,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利用建立的九九山城麻将“**娱乐”亲友圈,(“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3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740元。

5.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梁某某”,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利用建立的九九山城麻将“**亲友圈”亲友圈,(“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2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方某某、“梁某某”,共计抽头渔利670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年7月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账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陈某乙、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陈某甲、方某某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星星    

检察官助理:邓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23******);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10******);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66******)。

2.刑事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5.账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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