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四毛瞎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无职业。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原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望城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贪污罪,于1986年被望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被望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流氓,分别于1991年、199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职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8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购买5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易某某支付500元。易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陈某某开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道旁将5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易某某,易某某表示下次再给钱,陈某某同意后离开。易某某收到毒品后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开车来到易某某位于**道旁的自建活动板房,易某某将麻古、冰毒交予张某某后,二人在活动板房内共同吸食。
2.2019年5月16日,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易某某支付500元。易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陈某某开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道旁将5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易某某,易某某表示下次再给钱,陈某某同意后离开。易某某收到毒品后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开车来到易某某位于**道旁的自建活动板房附近拿走麻古、冰毒。
3.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易某某约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道旁的自建活动板房内商量事情。其间,陈某某拿出少许麻古,二人共同吸食。陈某某离开前,易某某提出向其购买麻古和冰毒,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1000元,陈某某交给易某某10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后离开。
4.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易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陈某某随后驾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道旁,将5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易某某,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陈某某支付500元,陈某某随后离开。
5.2019年6月1日,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易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500元麻古和冰毒,陈某某开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道旁,将5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易某某,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陈某某支付500元。易某某收到毒品后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开车来到易某某位于**道旁的自建活动板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易某某支付500元,易某某将麻古、冰毒交予张某某后,二人在活动板房内共同吸食。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对当场搜查发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7.8克、麻古17.7克、冰毒21.3克、麻古瓶2个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吸食毒品将易某某抓获归案,易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公物鉴(毒品)字〔2019〕395号《检验报告》;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搜查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麻古、冰毒及吸毒工具麻古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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