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组**号。2015年12月10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因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巷**号**单元**号,现住长沙县**花园**栋**房。2005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3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6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因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四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区陈某某所在的按摩店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彭某某;

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区陈某某所在的按摩店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彭某某;

3.2019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区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彭某某;

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区紫鑫大酒店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彭某某。

2019年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县**区陈某某经营的按摩店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陈某某;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县**区陈某某经营的按摩店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陈某某。

2019年8月20日、21日,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和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易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