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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易某甲合同诈骗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伙同易某乙、曹某某、古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合谋从4S店骗购汽车,各被告人分工协作,曹某某要被告人陈某某寻找征信好的人来出面贷款骗车,陈某某便找到了易某甲,易某甲又找到了易某乙,最后商量由以易某乙的名义购车,由曹某某提供其他购车材料,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伙同易某乙、曹某某、古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南昌,在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台525Li领先运动版的宝马轿车,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97600元,其中易某乙支付了84960元的首付款,按揭金额为312640元。在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签订合同之后,本应立即办理上牌和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易某乙称要先把车开回宜春去上牌照,之后将车骗走,并直接给了曹某某等人处理,事后易某乙个人分得人民币3万元,之后易某乙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失联。且该公司发现该车的GPS已经被拆除,无法找到该车。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江西**汽车有限公司骗走一辆奥迪A4L轿车,车辆总价值人民币267900元,支付了49020元的首付款,按揭金额为218880元。上述两次骗购汽车的按揭金额共计53152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两次骗购汽车中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300元,被告人易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在宜春市袁州区城区贸易广场某宾馆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在宜春市****街道**大酒店**号房将被告人易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购车贷款资料等书证;

2同案犯古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贷款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152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易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区**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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