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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曲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街**栋**单元**层**号

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3月至5月租用辽宁鞍山铁西区**路**号**单元**号作为作案场地,购买手机卡、客户资料等作案工具,雇佣孙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打电话给客户询问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并索要QQ号,由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添加被害人QQ好友后实施诈骗。针对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发送虚假贷款平合,被害人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资料后,平台自动跳出要求被害人支付196元会员注册费的收款二维码,待被害人扫码支付后,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又以支付平台托管费、加急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得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98元、刘某丙人民币1194元、李某某人民币499元、吴某某人民币196元、盛某某人民币695元、催某某人民币196元、樊某某人民币695元、刘某乙人民币695元、马某某人民币196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于2019年5月23日电话联系被告人曲某某至辽宁鞍山铁西区**路**号**单元家中,后被告人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盛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号**单元**室;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鞍山市**街**栋**单元**层**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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