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陆家宅。200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路**路**处,陈某某因行车不当与被害人谢某某产生争执,后陈某某驾车将谢某某拦下,并持铝合金水平尺、空调支架对谢某某进行殴打。曹某某见状,亦殴打谢某某腰部。经鉴定,谢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伴头皮下血肿、左耳廓创遗留瘢痕、体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因车辆驾驶问题与被告人陈某某产生争执,后被陈某某持水平尺、铁的长条状物体殴打,曹某某亦对其殴打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害人谢某某处接受水平尺1根。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谢某某的伤势情况。
5.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000元、1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苏建芳
检察官助理龚文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
式:1358593****;150004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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