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21999********,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高中,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宿舍**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寓**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汉族,职高,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宿舍**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自贡市公安沿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一款名为“大亨互娱”的赌博软件上获得该软件代理人(合伙人)身份后,伙同曹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龚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在微信朋友圈推广的方式,邀约他人参赌,并成为下一级代理人。之后以每人一班(12小时)五百元的工资聘用曹某乙,梁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为财务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按人民币一角钱一分的比例进行资金结算,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赌客在该赌博软件上以“斗牛牛”“、三公”、“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后,系统会自动抽取赢家获利8%的积分作为平台抽成,并按90%的比例将抽成积分作为代理人返利,转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大亨互娱账号上,由陈某某统一将返利积分兑换为人民币进行分成。陈某某等人商定,由李某乙占10%,剩余部分由陈某某、曹某甲各分25%,李某甲、张某甲、龚某、邱某某各分12.5%。2019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又重新商定分配比例为李某甲占平台返利的10%,剩余部分由陈某某、曹某甲各分25%,李某乙、张某甲、龚某某、邱某某各分12.5%。2020年12月份,陈某某等人再次商定分配比例,每天固定分配给邱某某400元,剩余部分由陈某某、曹某乙各分25%,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龚某某各分12.5%,直至2020年4月底停止代理。期间,被告人曹某乙违法所得工资人民币52000元、梁某某违法所得工资人民币41500元。2020年10月12日,经自贡明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某等人获利共人民币841238元,其中:陈某某获利216815元,曹某甲获利190213元,李某甲获利99136元,龚某某获利107501元,张某甲获98249元,李某乙获利70164元,邱某某获利59115元。在此期间曹某乙、梁某某上分金额共计人民币3725511.99元,下分共计人民币300099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提取、封装笔录、银行流水账单、微信交易记录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钟某某、蒲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郑某某、文某某、唐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乙、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犯罪嫌疑人陈某丙、方某某、刘某甲、吴某某、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自贡明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自明会师【2020】第126号”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微信账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大亨互娱软件后台数据提取光盘、支付宝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伙同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通过邀请人员在“大亨互娱”APP平台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曹某乙、梁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乙、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乙、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曹某乙、梁某某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附件16页、光盘42张、硬盘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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