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家住永顺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山县**镇**区。2012年9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组**号。2015年3月23日,曾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三人邀约一起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2020年6月27日22时许,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三人在龙山县**街道世纪春城9栋606房间以摇“碗碗”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按照每把赌注的百分之五进行抽成,共非法获利8千余元。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资料、收缴物品、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钱某某、姚某某44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非法获利8千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具有主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被告人田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邢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77716578;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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