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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农场****队**号**,现住在海南省昌江县**镇**路**号**出租屋**。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3月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镇****农场****队**栋**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某某在手机游戏 “**麻将”APP上申请代理购买房卡,并相继在微信、闲聊、默往等即时通信软件建立“****圈”赌博群,制定相关游戏规则,将其身边喜欢打手机麻将的朋友拉进该群内,群内成员又继续将其他人拉入群内进行赌博,进入该群的成员必须遵守被告人陈某某制定的规则。赌博群的成员如想打麻将的便让陈某某的创建房间,成员便通过游戏APP的亲友圈加入该房间,或者房主将房间链接发到赌博群内,群内想打麻将的成员便点击链接加入该房间进行“**麻将”赌博。“**麻将”玩法为一轮8局,8局下来后系统会自动结算分数,形成“战绩图”,赢家则将“战绩图”发到微信群内,按照陈某某所定的规则,“战绩图”的分值为一分一块钱,输者就将输的积分相对应的钱数以微信群发红包或者私发红包的方式将钱转给赢家,赢家再将的房卡钱,以微信群发或私发红包的方式发给陈某某,陈某某以此赚取房卡费差价的方式获利。

2019年7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陈某某微信账号因频繁转账被封,当时陈某某与好友曾某某居住在一起,陈某某便向其好友曾某某索要其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利用其微信建立赌博群的情况下,将其微信提供给陈某某使用。陈某某便将曾某某的微信账号推送为群主,使用曾某某的微信账号继续管理赌博群,群内成员打完“**麻将”后便将房卡费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私发红包的方式发给陈某某。陈某某使用曾某某的微信十天左右,待陈某某微信解封后便将其微信交由曾某某使用。陈某某在使用曾某某微信管理赌博群期间,曾某某未获利。

2020年7月24日,根据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本案涉及的参赌人数为223人,涉赌资金金额为4,244,219.38元,获利金额为68,9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兴业银行卡1张、vivo Nex A手机2部、iphone8plus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

6.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达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从中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敲诈勒索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属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    晶

书记员:曾 慧 娴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7685****;

2.案卷3册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兴业银行信用卡1张、vivo NEX A手机2部、iphone8plus手机1部;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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