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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李某宇,男,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霞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9月份开始在霞山区民享路19号步行街一档口处利用开麻将档供他人赌博并抽水,2019年8月28日,陈某某和曾某某将麻将档搬至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大厦*座*房处继续供他人进行赌博。为逃避打击,陈某某和曾某某会事先提供不同颜色卡片(代表赌资数额)提供给参赌人员作为赌资予以赌博,参赌人员根据卡片代表的赌资金额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陈某某和曾某某,陈某某和曾某某根据每张麻将桌及每局麻将的赌博情况进行抽水,从2016年至2019年,陈某某和曾某某共抽水约50万元及出借赌资给赌博人员494639元。2019年9月1日13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大厦*座*房抓获利用麻将进行赌博的曾某某、陈某某等40人,并当场缴获赌资及赌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勘查材料;

5、扣押物品清单;

6、笔记本等物证;

7、行政处罚材料;

8、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9、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院检察员:钟志成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41****。

2.案卷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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