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2********,穿青族,文盲,系建筑临时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约922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市**社区**路**号**楼**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现金5300元、一台IPAD AIR2平板电脑(价值约2500元)、一台VIVO X6手机(价值约1000元)。
二、2018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卯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另案处理)窜至本市**社区**大街**号楼**栋**房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叶某某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约2000元)、一台三星NOTLINE3手机(价值约1000元)。
三、2018年4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卯某某(已判刑)窜至本市**镇**社区**屋**路**号年腾楼实施盗窃,在518房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现金2200元、一个银手镯(价值14元)、一套化妆品(价值约1200元)、一把剃须刀(价值约600元)、一部OPPO手机(价值约1800元)、一台小辣椒手机(价值约1200元)以及一个黄色手提包(价值约3200元)。在413房,盗走被害人李某丙一台华硕电脑(价值约4030元)。
四、2018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卯某某(已判刑)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盗走居住在该社区**屋**巷**号**房的被害人覃某某两个黄金戒指(价值6191元)、一对金耳环(价值约900元)以及一对银耳环(价值约200元)。盗走居住在该社区**屋**巷**号**房的被害人熊某某现金8000元以及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2800元)。盗走居住在该社区三区18号705房的被害人李某丁一台联想IDEA PAD 120S-14ip14英寸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以及一台OPPO A59手机(价值900元)。盗走居住在该社区**区**号**房的被害人田某某现金140元。
五、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号**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戊现金1500元、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价值3800元)、一条男式黄金项链(价值约7000元)、四枚黄金戒指(价值约9000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约1000元)、一个黄金转运珠(价值约300元)。
六、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福建省福州闽侯县**镇**道头**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欧元400元(价值约3000元)、一条金项链(价值约7000元)、两个金戒指(价值约2000元)、一个金手镯(价值约30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约2000元)、一部IPAD电脑(价值约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共同实施入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约1020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密谋实施盗窃,两人窜至本市**路**号**梯**房,盗走被害人吴某甲一台IBM电脑(价值约3000元)、一个七匹狼背包(价值106.2元)、一台华为P9手机(价值约400元)以及现金1200元。得手后,两人继续窜至701房,盗走被害人吴某乙一台黑色戴尔电脑(价值约3000元),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一台IPHONE 6手机(价值约2500元)。得手后,陈某甲原路离开,曾某某则上到楼顶,盗走楼顶的一把雨伞,并从楼顶经过另一幢楼下楼离开,下楼过程中盗走走廊上的一件黄色短袖衬衣。事后,两人将盗窃得来的物品转卖,除七匹狼背包,其余物品皆无法起获。2020年8月7日,陈某甲、曾某某在**镇**村**巷**号**房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 刘佩欣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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