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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华府**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区**栋**楼**房。2019年6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与饶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为向江某甲催债,驾车来到大埔县青溪镇铲坑村江某甲、江某乙住家,随意翻动客厅内的物品,并大喊江某甲出来还钱,因江某甲不在家,被害人江某乙要求饶某某、蔡某某和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某某、曾某某和饶某某、蔡某某等人拒不离开,江某乙就用手和背靠椅推打饶某某等人,但被告人某某、曾某某和饶某某、蔡某某仍拒不离开其住家,被害人江某乙用剪刀捅伤了蔡某某的屁股后,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和饶某某、蔡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大埔县公安局湖寮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在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邓志妮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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