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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陈国明,绰号“PK”,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队**号,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小区**栋**室。2008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冯文生,绰号“山鸡”,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清远市**区**园**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泳鹏,绰号“大朱”,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园**座**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批准逮捕。

被告人谭永亮,绰号“大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对面一住宅。2007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10月14日刑事满释放;2019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林志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罗世明,绰号“蛇仔”,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路**号**栋**梯**。2008年6月18日因犯绑架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伟斌,绰号“肥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黎志文,绰号“志仔”,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焯南,绰号“靓仔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巷**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阳光,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发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楼。2008年6月18日因犯绑架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军,绰号“将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出租屋**楼**。2006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成界祥,绰号“戒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伙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楼**栋**。2019年7月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文彬,绰号“大神”,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队**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一年八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队**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号**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幢**,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路**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座**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号楼**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朱泳鹏、谭永亮、林志杰、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黄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钟某甲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朱泳鹏、谭永亮、林志杰、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

2004年开始,被告人陈国明、谭永亮、冯文生等人跟随邓某甲混迹于清城区一带,2007年陈国明因争夺赌场地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陈发全、罗世明、张军等人。

2015年,出狱后的陈国明伙同黄某甲、邓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了陈发全、罗世明、黄伟斌、冯文生、黎志文、张军等人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实施非法采砂,并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逐步将陈发全、罗世明、黄伟斌、冯文生、黎志文、张军等人凝聚在陈国明身边形成具有一定势力的团伙。

2016年6月,陈国明通过强迫交易取得清远市清城区**酒吧(俗称**酒吧,下同)的股份及控制权后,以该酒吧为据点聚集了冯文生、陈发全、黎志文、李伙彬、张军、黄伟斌、陈阳光、陈焯南、杨文彬、陈某甲等人,通过在酒吧及附近实施多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清远市区范围形成“狠打敢杀”的声威。2016年7月,陈国明与混迹社会的张某乙(绰号“*成”)在****酒吧发生矛盾,陈国明为维护酒吧利益和彰显势力,与张某乙相约斗殴,遂纠集了冯文生、陈发全、陈焯南、黄伟斌、黎志文、杨文彬、张军等人以及多名社会青年,准备了枪支、刀、棍等作案工具,驱车前往***附近寻找张某乙等人,期间冯文生持枪射击对方车辆,使其落荒而逃。张某乙迫于陈国明势力的强大,主动向其赔礼道歉。该事件进一步增强了以陈国明为首组织的江湖声威,标志着“****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后该组织继续吸纳谭永亮、朱泳鹏、林志杰、成界祥等多名社会人员,组织实力进一步壮大,形成了以陈国明为组织者、领导者,冯文生、朱泳鹏、谭永亮、林志杰为骨干成员,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为积极参加者,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架构。

 2017年4月,该组织为非法摄取经济利益,与清城区石角镇的黄某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合作在石角镇及周边地区开设地下赌场。该组织倚仗人多势众、手段暴力,伙同黄某乙等人多次在该地区通过打砸他人开设的地下赌场排除异已,并使用威胁、打砸等方式,强迫他人提供开设赌场的场所。通过一系列的暴力手段,陈国明组织与黄某乙等人在石角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了垄断地位,称霸一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下同)180多万元。

2017年12月,该组织为进一步非法敛财,成立清远市****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下同),后以**车行为据点实施非法高利放贷。该组织以8分月息对外进行放贷,由组织成员林志杰负责资金管理,朱泳鹏等其他组织成员负责具体放贷及收数,甚至通过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该组织通过酒吧经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摄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为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善后保障,以支持组织存续和发展。

该组织通过暴力催债、打砸赌场和商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受损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打响了“狠打敢杀”的声威,吸引了“**湾”和“**湾”休闲场所、**名车汇等经营者向该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解决生意上的纠纷,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权。由于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清城区****酒吧附近和石角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管某某、黄某戊、欧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柴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朱泳鹏、谭永亮、林志杰、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黄某甲、苏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2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

1.与张某乙聚众斗殴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陈发全、黄伟斌、杨文彬、黎志文、张军)

2016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等人认为张某乙在酒吧闹事,便将其驱赶出酒吧。张某乙心生不忿遂约陈国明到飞来湖斗殴。于是陈国明通过微信群纠集冯文生、陈发全、张军、黎志文、黄伟斌、杨文彬、黎某丙(另案处理)、陈焯南(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二十多人在清城区**市场集合,携带枪支、刀具、铁水管等器械,驱车前往飞来湖附近寻找张某乙等人。期间冯文生、陈焯南、杨文彬等人驾车在清远市清新区***附近发现张某乙一方人员吴某某的车辆,遂追逐对方,并由冯文生使用一支雷鸣登霰弹枪朝对方车辆进行射击,击裂车辆后挡风玻璃。张某乙因畏惧陈国明组织势力主动到****酒吧向陈国明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吴某某、欧某乙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陈焯南的供述;

(3)被告人冯文生、陈发全、黄伟斌、杨文彬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2.与周某某聚众斗殴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谭永亮、陈发全、陈焯南、陈阳光、张军)

     2017年6月8日晚,因何某甲在陈国明组织与黄某乙等人共同开设的赌场欠下赌债,被告人陈国明指使陈阳光、谭永亮、陈焯南、陈发全、张军、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带领手下伙同黄某乙、叶某甲携带刀、棍等器械去到清远市清城区****小区门口向何某甲追讨债务。何某甲的朋友周某某(另案处理)闻讯后带领4、5名男子前往****帮忙。期间,陈阳光、谭永亮、陈焯南、陈发全、张军等人持刀、棍等对周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何某甲、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谭永亮、陈阳光、陈发全、陈焯南的供述;

(3现场勘验笔录。

3与梁某甲(绰号“*才”)聚众斗殴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冯文生、黄伟斌、谭永亮、陈焯南、罗世明、黎志文)

2018年初一天晚上,叶某甲因欠债到**酒吧找陈国明寻求保护,被告人陈国明遂纠集了朱泳鹏、冯文生、谭永亮、黄伟斌、罗世明、陈焯南、黎志文等人准备了刀、棍等器械在酒吧集结准备与对方斗殴。不久梁某甲(另案处理)带领数名男子携带两支12号猎枪追到酒吧门外寻找叶某甲,期间与陈国明等人发生冲突,梁某甲一方携带的两支枪被朱泳鹏、冯文生、黄伟斌等人抢走并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

(2证人叶某甲、陈发全、成界祥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冯文生、谭永亮、罗世明、黄伟斌、陈焯南、黎志文的供述;

(4鉴定意见。

4与李某乙等人聚众斗殴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罗世明、成界祥、黎志文、黄伟斌)

2018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志文、成界祥、冯文生在****酒吧门口因琐事与李某乙等人发生打斗,随后黎志文、成界祥返回酒吧将此事告知陈国明,陈国明立即带领罗世明、黄伟斌等组织成员携带棍棒、盾牌等器械,与李某乙、邓某乙、潘某甲、林某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进行斗殴,虽有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仍然未能制止双方继续打斗,造成邓某乙、潘某甲被殴打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黎某甲、梁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成界祥、罗世明、黎志文、黄伟斌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二)非法拘禁罪

1.管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黄某甲、张军、黎志文、黄伟斌、冯文生)

2016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为向被害人管某某追讨债务,遂将管某某约到****酒吧二楼办公室,陈国明指使张军、黎志文对管某某看管并进行殴打,后因担心管某某亲属报警,安排冯文生、黄伟斌挟持管某某上一辆轿车将其载至清城区****小区附近一马路边,强迫管某某脱掉衣服只剩内裤,并将其丢弃在路边后离开现场。经鉴定,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林志杰、阮某甲、阮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黎志文、冯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2黄某戊被非法拘禁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罗世明、钟某甲)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国明为向被害人黄某戊追讨欠款,指使朱泳鹏、罗世明等人寻找黄某戊。同年10月21日18时许,朱泳鹏获悉黄某戊租赁的车辆从深圳返回清远,随后陈国明带领朱泳鹏、罗世明以及陈某乙、成界祥、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清远市清城区****美食街路段拦停该车辆,对车上的被害人陈某丙、黄某己当街实施殴打,逼使陈某丙、黄某己带领朱泳鹏、罗世明等人到深圳某酒店找到黄某戊并挟持回清远,然后释放陈某丙、黄某己。次日6时许,朱泳鹏等人又将黄某戊带至清新区**镇**工业园附近偏僻路段,期间朱泳鹏指使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对黄某戊进行殴打,直到19时许朱泳鹏等人将黄某戊带回其家中收取了3万元现金并写下欠条后将其释放。经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庚、陈某丁、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戊、陈某丙、黄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朱泳鹏、罗世明、钟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3丘某甲、黎某乙、冯某被非法拘禁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林志杰、朱泳鹏、黎志文、黄伟斌、罗世明、张军)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国明认为被害人丘某甲、黎某乙、冯某骗取其钱财,遂与邓某甲、黄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林志杰、朱泳鹏、罗世明、黎志文、黄伟斌、张军等人分别在**车行、**车行对三人非法拘禁并实施暴力殴打,逼迫三人还钱。被害人前后被拘禁时间约一个月,直至三被害人及其家属用房屋抵押并签下欠条才予以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丘某乙、陈某甲、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丘某甲、黎某乙、冯某戊的陈述;

(4同案人黄某庚的供述;

(5被告人陈国明、林志杰、朱泳鹏、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张军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3故意伤害罪

1何某丙被故意伤害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

2016年9月29日凌晨,陈焯南(案发时未满16周岁)在****酒吧饮酒期间,得知其朋友陈某己、谭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何某丙、严某甲、沈某甲、曾某某等人在酒吧内产生矛盾,遂与陈某己、谭某丙等人准备刀、棍等器械伺机殴打对方。当发现对方离开酒吧后,陈焯南伙同陈某己等人持刀、棍追砍对方,并致何某丙、严某甲、曾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严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严某乙、黄某壬、梁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何某丙、严某甲、沈某甲、曾某某的陈述;

(3陈焯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2.谢某乙被故意伤害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黎志文、李伙彬、陈发全)

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冯文生、黎志文、李伙彬、陈发全及陈某庚(已判刑)、钟某乙、陈某辛(均另案处理)在****酒吧获悉邓某丙(已判刑)在清城区**路**酒吧被人殴打,经电话请示陈国明后,陆续前往**酒吧使用刀、棍等器械殴打对方,造成被害人谢某乙、苏某乙受伤,其中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某受轻微伤。事后陈国明安排冯文生、黎志文藏匿于清新区**镇**矿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林志杰、徐某某、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邓某丙、罗某甲、陈某庚的供述;

(5被告人冯文生、陈发全、黎志文、李伙彬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3陈某癸被故意伤害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李伙彬)

2017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伙彬和成某乙、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喝酒期间,因成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癸在酒吧门口发生身体碰撞而产生口角,随即李伙彬一伙手持啤酒瓶追打陈某癸至**酒吧门口并将其打倒在地,后继续持啤酒瓶、玻璃烟灰缸、玻璃茶台等物品殴打陈某癸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甲、于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癸的陈述;

(3同案人成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李伙彬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4李某丙、张军丙被故意伤害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

2018年8月11日凌晨,被害人李某丙、张军丙在****酒吧喝酒消费时,因不满点酒服务遂将台面的酒杯推倒,酒吧工作人员佘某某、李某丁等人要求对方赔偿,但李某丙、张军丙没有理会并离开酒吧。时任酒吧保安队长的被告人冯文生授意钟某丙、刘某乙(均已判刑)以及廖某某、陈某子、陈某丑(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开山刀等器械追砍李某丙、张军丙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军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佘某某、李某丁、黄伟斌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丙的陈述;

(4同案人刘某乙、钟某丙的供述;

(5被告人冯文生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5.黄某癸被故意伤害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阳光、冯文生)

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阳光在****酒吧喝酒期间,与被害人黄某癸发生身体碰撞而产生矛盾。随后,陈阳光为报复黄某癸,遂纠集“阿*”等人,并让冯文生从酒吧取出刀具等器械,佩戴口罩,然后持刀追砍黄某癸等人,并将黄某癸砍伤。经鉴定,黄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甲、罗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癸的陈述;

(4被告人陈阳光、冯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4寻衅滋事罪

1.黄某子赌场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发全、陈阳光、张军、李伙彬、陈焯南、成界祥、杨文彬)

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为争夺清城区石角镇赌客资源,打击其他赌场势力,被告人陈国明应黄某丙的请求,指使陈发全带领陈阳光、陈焯南、成界祥、李伙彬、张军、杨文彬、黎某丙(另案处理)以及各自纠集的100多人,手持刀、棍等器械,佩戴口罩,驾驶二十多辆汽车集中从**体育馆统一出发,前往**镇与黄某乙等人汇合,先后打砸了黄某子位于****村某竹林及**村委会*****花场的地下赌场,迫使黄某子等人不敢在当地私自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柴某某、黄某丑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阮某丙的陈述;

(3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寅、刘某丙、叶某甲、叶某丙、欧某己的供述;

(4被告人陈国明、陈发全、陈阳光、陈焯南、李伙彬、成界祥、张军、杨文彬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2唐某某麻将馆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焯南)

2018年11月的一天,陈国明组织与黄某丙等人为垄断**镇**居委会一带地下赌场资源,被告人陈焯南纠集手下伙同黄某丙等人,持棍棒等工具,佩戴口罩,闯进被害人唐某某位于清城区**镇**居委会**车场的麻将馆内,赶走赌客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迫使唐某某不敢继续经营麻将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寅、罗某戊、黄某卯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唐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叶某甲、叶某丙的供述;

(4被告人陈焯南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3.罗某丙棋牌室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焯南)

2017年1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罗某丙私自招揽赌客在其经营的位于**镇**居委会**车场的棋牌室内进行赌博,被告人陈焯南遂伙同五、六名男子,手持棍棒,佩戴口罩,闯进罗某丙的棋牌室,赶走赌客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迫使罗某丙提供场地给陈国明组织和黄某乙等人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卯、刘某丁、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陈焯南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4钟某丁棋牌室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冯文生、黄伟斌、成界祥、黎志文、陈某甲、张军)

2017年1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钟某丁私自招揽赌客在其经营的位于**镇**居委会**车场的棋牌室内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遂指使朱泳鹏带领冯文生、黄伟斌、成界祥、黎志文、陈某甲、张军、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叶某甲(另案处理),持刀、棍等器械,佩戴口罩,闯进钟某丁的棋牌室赶走赌客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并抢走赌资约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辰、夏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钟某丁、钟某戊的陈述;

(3同案人叶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朱泳鹏、冯文生、黄伟斌、成界祥、陈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5欧某甲白沙商店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阳光)

2018年1月8日晚,因被害人欧某甲拒绝陈国明组织和黄某乙等人在其经营的**镇***村委会**商店开设赌场,被告人陈阳光伙同黄某乙等人持斧头、铁水管、木棍等器械,佩戴口罩闯进**商店进行打砸,造成欧某甲的**商店无法经营而关闭。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辰、程某某、陈某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丙陈述;

(4同案人黄某戊、叶某甲、黄某丁的供述;

(5被告人陈阳光的供述;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

6.刘某戊等人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陈阳光)

2018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阳光在****酒吧饮酒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戊、刘某己、郑某甲、冯某丙等人与酒吧保安发生矛盾,遂伙同酒吧保安及其他人员持盾牌、棍棒、酒瓶等工具在酒吧外追打对方,致刘某戊、刘某己受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刘某戊、刘某己、郑某甲、冯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陈阳光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7欧某丁等人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陈某甲)

2018年6月30日凌晨,因被害人欧某丁酒后在****酒吧内脱掉上衣跳舞并碰倒酒杯,被告人冯文生遂伙同陈某甲、黄某巳(另案处理)等人将欧某丁拖出酒吧外殴打。期间被害人某某、欧某戊、招某某见状上前劝架,也被冯文生等人拖到酒吧后巷用啤酒瓶进行殴打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欧某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苏某甲、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丁、某某、欧某戊、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文生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8许某甲银盏赌场被寻衅滋事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黄伟斌、陈焯南、陈阳光、黎志文)

2018年7月的一天,因被害人许某甲私自在清城区**镇****一鸡场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陈国明遂指使罗世明、黄伟斌、陈焯南、陈阳光、黎志文等人伙同黄某乙、黄某丁等人佩戴口罩,持刀、棍等器械,去到许某甲开设的地下赌场,吓跑赌客,打砸赌场设施,迫使许某甲不敢私自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丁、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3同案人黄某丁的供述;

(4被告人罗世明、黄伟斌、陈焯南、陈阳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5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陈国明组织与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合作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180多万元。该组织对赌场的抽头渔利占有一定比例的干股,同时独揽了赌场的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陈国明组织了林志杰、黄某甲、艾某、李某甲、张军甲各出资5万元作为赌场高利放贷资本,由黄某乙、林志杰负责管理资金收支,获利后由陈国明、黄某甲、林志杰、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共同分占。对所有开设的赌场,陈国明指使谭永亮、罗世明、朱泳鹏、冯文生等人带领其他组织成员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并领取赌场给予的100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1***开设赌场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谭永亮、冯文生、朱泳鹏、林志杰、陈焯南、陈发全、成界祥、陈阳光、黎志文、张军、李伙彬、杨文彬、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陈国明组织伙同黄某乙等人共同在清城区*****村委会一带的**商店、****户、叶某甲家鱼塘边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安排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陈发全、朱泳鹏、陈阳光、成界祥、黎志文、张军、李伙彬、杨文彬、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开设赌场约70天,共抽头渔利7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午、黄某未、林某乙等人证言;

(2同案人黄某丁、叶某甲、叶某丙、黄某寅、欧某己、黄某戊、刘某庚等人供述;

(3被告人陈国明、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陈发全、朱泳鹏、陈阳光、成界祥、黎志文、李伙彬、杨文彬、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2**镇**湖开设赌场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谭永亮、朱泳鹏、冯文生、陈焯南、黎志文、成界祥、黄伟斌、陈发全、陈阳光、李伙彬、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李某甲、张某甲)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陈国明组织伙同黄某丁等人在清城区**镇**湖**俱乐部附近一间废弃的居民楼以及**镇**村委会**村某竹林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安排罗世明、谭永亮、朱泳鹏、冯文生、陈焯南、黎志文、成界祥、黄伟斌、陈发全、陈阳光、李伙彬等人,分别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开设赌场约60天,共抽头渔利6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谢某丙、叶某甲、黄某寅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黄某丁的供述;

(3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黎志文、成界祥、黄伟斌、朱泳鹏、陈发全、陈阳光、李伙彬、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3**车场开设赌场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李伙彬、陈某甲、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

2017 年8月至12月期间,陈国明组织伙同黄某丙等人在**镇**居委会**车场罗某丙、陈某卯、刘某丁的店铺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安排朱泳鹏、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李伙彬、陈某甲等人,分别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开设赌场约30天,共抽头渔利3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丙、陈某卯、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叶某丙、黄某寅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谭永亮、冯文生、陈焯南、李伙彬、陈某甲、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4石角镇**村黄某申门口开设赌场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朱泳鹏、谭永亮、陈焯南、黄伟斌、黎志文、成界祥、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

    2018年初,陈国明组织伙同黄某丁等人在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黄某申住宅楼门前的铁棚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安排罗世明、朱泳鹏、谭永亮、陈焯南、黄伟斌、黎志文、成界祥等人,分别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开设赌场5天,共抽头渔利约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酉、刘某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黄某丁的供述;

(3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朱泳鹏、谭永亮、黄伟斌、黎志文、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开设赌场案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谭永亮、陈焯南、朱泳鹏、成界祥、黄伟斌、黎志文、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陈国明组织伙同黄某丁等人在清城区**镇**湖一带多个地点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明安排罗世明、谭永亮、陈焯南、朱泳鹏、成界祥、黄伟斌、黎志文等人在赌场高利放贷、看场、望风。开设赌场约30天,共抽头渔利10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乙、刘某庚、叶某甲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黄某丁的供述;

(3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谭永亮、陈焯南、朱泳鹏、成界祥、黄伟斌、黎志文、林志杰、黄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6非法持有枪支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黄伟斌)

2018年初,被告人陈国明将从梁某甲处抢得的两把枪支交由黄伟斌保管,并指使成界祥使用组织资金购买子弹。后黄伟斌将枪支及子弹藏匿在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住宅内。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从该住宅内起获两把枪支及子弹21发,经鉴定,起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的12号猎枪。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成界祥、朱泳鹏、林志杰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国明、黄伟斌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7妨害作证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苏某甲)

2018年6月30日凌晨,陈国明组织成员冯文生、陈某甲在****酒吧殴打了欧某丁等人后,被告人苏某甲为帮助冯文生等人逃避查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阻止现场目击证人王某作证,导致冯文生等人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欧某丁、冯文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

3该组织实施的违法活动

1.汤某甲被殴打案

(涉案人员:陈国明、李伙彬)

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害人汤某甲获悉其女朋友罗某丁在****酒吧与雷某某发生纠纷遂赶到现场,被雷某某一方的李伙彬、黎某丙、黎某丁等人持刀殴打致伤。经鉴定,汤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丁、金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汤某甲的陈述;

(3违法同案人黎某丁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2**名车汇晒马事件

(涉案人员:陈国明、冯文生)

2017年年中,陈国明受**名车汇经营者郭某乙的请求,帮助其处理与客户的纠纷,遂安排冯文生等四、五十人持器械到**名车汇为郭某乙助威,逼使客户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2冯文生的供述。

3为**湾、**湾看场。

(涉案人员:陈国明、黄伟斌、冯文生、谭永亮、成界祥、李伙彬、黎志文、罗世明、陈阳光、陈焯南)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清城区***休闲中心和**休闲中心经营者获悉陈国明组织的非法影响力,每月出资8000至10000元聘请陈国明组织为其场所看场,其中黄伟斌、冯文生、谭永亮、成界祥、李伙彬、黎志文、罗世明、陈阳光、陈焯南等人曾经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手段为两休闲中心解决与客人的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丙、李某戊、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陈国明、黄伟斌、冯文生、谭永亮、成界祥、李伙彬、罗世明、陈焯南、陈阳光、黎志文等人的供述。

4赖某甲(绰号“废**”)被殴打案

(涉案人员:陈国明、冯文生、陈某甲)

2018年7月17日凌晨,冯文生在****酒吧看见曾经在酒吧捣乱的被害人赖某甲,遂伙同陈某甲等人持棍棒对赖某甲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丁、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

(4陈国明、冯文生、陈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5.**车行高利放贷

    (涉案人员:陈国明、朱泳鹏、罗世明、林志杰)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陈国明组织以**车行为据点对外实施高利放贷。该组织向黄某庚等人借款后,再以不低于每月8分的高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庚、欧某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3陈国明、朱泳鹏、罗世明、林志杰的供述。

4非组织犯罪

(1故意伤害罪

    (涉案被告人:张军)

     2011年7月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张军伙同丁某某、肖某甲、颜某某、肖某乙(均已判刑)、“黄*”(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开山刀等工具,驾车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士多店,追砍被害人刘某辛、肖某丙夫妇,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刘某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肖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壬、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辛、肖某丙的陈述;

(4同案人丁某某、肖某甲、颜某某、肖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2非法采矿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黄某甲)

2015年1月初,被告人陈国明、黄某甲伙同邓某甲(已判刑)在不具备北江干流清远******河段(下称***)河砂开采权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戌(已判刑)的****号采砂船以及一艘****运输船到上述河段开采河砂,并由黄某甲先期支付给黄某戌100万元以及****运输船经营者张军丁20万元。2015年3月7日、8日晚,黄某戌指使****号采砂船主管容某某(已判刑)指挥采砂船前往***采砂,并由***运输船将砂运走,共计非法抽取河砂3208.5立方米。经鉴定,3208.5立方米河砂价值1550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乙、张某丁、李某己、黄伟斌、冯文生、罗世明、黎志文、陈发全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邓某甲、黄某戌、容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国明、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3强迫交易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

2016年5、6月期间,被告人陈国明得知****酒吧股东韦某甲、卢某某、陈某午等人因在筹建酒吧过程中欠下潘某乙30多万元,未能按期偿还本金以及高额利息,于是陈国明就以追讨债务的名义指使冯文生、陈某庚等人在酒吧营业期间以占座不消费、阻拦客人进入酒吧等方式,使酒吧无法正常经营。随后,陈国明逼使酒吧股东韦某甲、卢某某、曾某某、陈某午、陈某未以100万元的低价转让股份,并通过介绍黄某甲、李某甲、叶某丁、叶某戊等人承接酒吧股份,分得****酒吧10.26%的干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乙、艾某某、冯文生、成界祥、陈发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甲、卢某某、陈某未、曾某某、陈某午的陈述;

(4被告人陈国明的供述与辩解。

(四)聚众斗殴罪

(涉案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李伙彬、黄伟斌)

2015年12月31日晚,赖某乙(另案处理)因与陈某申产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陈国明、罗世明、黄伟斌、李伙彬等人持刀、棍等器械前往清远市清新区******对面的***公园边准备与陈某申等人斗殴。期间,陈某申一方的朱泳鹏认识陈国明等人并从中调解,双方才未实施斗殴并相继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申、陈某酉、朱泳鹏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罗世明、李伙彬、黄伟斌的供述。

(5寻衅滋事罪

    (涉案被告人:陈焯南)

2018年4月20日12时许,谭永亮(已判刑)获悉其母亲被谭某甲、谭某乙兄弟打伤而心生不忿,遂纠集被告人陈焯南等人,持铁棍、西瓜刀、枪形物等工具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谭某甲、谭某乙家中,将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谭某丁、黄某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谭永亮的供述;

(5被告人陈焯南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全案的综合性证据: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辩认笔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国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国明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文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死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泳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永亮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志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世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寻衅滋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伟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志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焯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阳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发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伙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死亡;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界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文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非法采矿;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国明、冯文生、朱泳鹏、谭永亮、林志杰、罗世明、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国明、谭永亮、罗世明、陈阳光、张军、钟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焯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伟斌、黎志文、陈焯南、陈阳光、陈发全、张军、成界祥、李伙彬、杨文彬、陈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焯南在2018年4月20日伙同谭永亮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文生、谭永亮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国明、李伙彬、罗世明、黄伟斌于2015年12月31日已着手实施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焯南、苏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张某甲、钟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斌、史东辉、凌翠微

检察官助理:罗灏、曹健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国明、朱泳鹏、冯文生、谭永亮、罗世明、黄伟斌、陈阳光、陈发全、林志杰、张军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焯南、黎志文、李伙彬、陈某甲、杨文彬、成界祥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甲、黄某乙、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5册及光盘74张。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及查封冻结财产一批(详见《涉案财产处理意见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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