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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路**号)。2019年4月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明光市**路(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路**号)。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庄**栋**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合谋通过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设备的方式实施诈骗。2020年9月底,杨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了一套麻将机作弊设备,然后陈某某将该套作弊设备安装在了本市居民周某某位于本市花园路138号1栋1单元201室客厅的一台麻将机上,后朱某某、杨某某通过操控麻将机作弊设备,赢得本市居民李某某、宋某某、崔某某共计7000余元。

朱某某因之前安装的麻将机作弊设备损坏,遂于2020年10月31日又联系了陈某某,然后以6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重新购买了一套麻将机作弊设备,陈某某将该套作弊设备安装在了周某某家另外一台麻将机上。后朱某某通过操控麻将机作弊设备赢得李某某、宋某某、崔某某共计88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出售两台麻将机作弊设备共获利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明光市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庄**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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