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室。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家园**号楼**室。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及汉中工务段的工作人员在汉台区**路“**”饭馆吃饭,席间陈某某与李某均大量饮用白酒。当晚21时许,陈某某和李某吃完饭来到马路边,李某的朋友洪某某已到达准备接送其离开。期间,李某朝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尾部后备箱踢了一脚,车主王某下车责问李某为何踢车,李某随即辱骂并追打王某,王某遂向西逃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七里派出所民警王安军、辅警安然接指令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出警赶到现场,在王某的指引下找到陈某某、李某。王安军及安然表明身份后对陈某某、李某进行询问。李某、陈某某看到王某与民警后再次追打王某,王安军、安然随即上前制止。陈某某即向王安军左腿上踢了两脚、左胸打了两拳,并向安然嘴角打了一拳。在王安军打电话呼叫增援过程中,陈某某再次殴打王安军腹部,李某没追上王某后返回也冲向王安军,并用拳头击打王安军头部、腹部,王安军一边警告对方一边退向马路中间,李某遂抓住安然衣领将其按倒在地,陈某某从背后用拳头殴打安然的头部和背部。王安军见状拿出伸缩警棍欲上前制止却被洪某某张开双臂拦住,致安然被陈某某、李某继续殴打,直至增援民警赶到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抓获。辅警安然经汉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皮下血肿、背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二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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