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乡**村**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镇**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承租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房经营**茶艺馆。同年8月20日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共同在**茶艺馆组织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赌博,每把抽水人民币十元,分两班经营,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管理水钱。同时被告人吴某某雇佣被告人关某某负责茶艺馆日常管理,搞卫生、为赌客服务。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坊**号**茶艺馆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关某某及参赌人员徐某某等人,查获赌博所用的筹码及赌资人民币2350元。
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在广州市南沙区**大酒店内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栋**单元**室被抓获。
二、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6月24日、6月29日、8月15日、8月21日在其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筹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受雇佣在赌场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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