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县*****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接受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官方代理(后更名为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官方代理)安徽淮北云逸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别名瑶瑶、另案处理) 的招募,成为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商丘总代理(后更名为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商丘总代理)后,在河南省柘城县设立了柘城县多心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和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抑菌液和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功效,仍然根据王某某提供产品介绍资料和销售操作手册,招聘培训了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和王某某(已不诉)、豆某某(已不诉)、王某某(已不诉)、李某某(已不诉)、曹某(已不诉)、耿某某(已不诉)、季某某(已不诉)、邢某某(已不诉)、杨某某(已不诉)、海某某(已不诉)、白某(已不诉)、刘某某(已不诉)、郭某(已不诉)等销售人员,组织她们分别在柘城县“兆海花园”门面房二楼柘城爱康运营中心和商丘市联合大厦8楼811室通过手机微信群传发信息、物色男性好友,向男性好友宣传虚假的可以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产品功效,骗取信任后向不同地区的被害人高价销售由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低价提供的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自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的上述销售人员销售由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低价提供的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金额共计29.2万余元。上述销售人员提成8.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得款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退赃款93000元、54100元、4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场照片、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照片、销售操作手册、快递单等;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单、通宝莱产品介绍、退赃证明、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曹某、耿某某影、季某某、邢某某、杨某某、海某某、白某、刘某某、郭某、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闫某、李某、戚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霍某某、宋某某、顾某、李某某、相里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史某某、马某某、温某某、易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靳某某、景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尹某某、宁某、陈某、朱某、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车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宋某、曾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杜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麻松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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