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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银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2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甲)一起从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工业区出发,途中林某某提出双方比赛速度,两被告人遂各自驾车进行追逐竞驶,至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埔金线马硕村路段时,陈某某的摩托车碰撞到被害人陈某乙所骑的自行车、林某某驾车碰撞到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陈某甲无责任。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有群众报警,陈某某、林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现陈某某已预付人民币1.5万元,林某某已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林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林某某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20年3月16日 

附:

1.二被告人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碟片4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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