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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学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哺乳期妇女)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毕节市**医院旁李某某家自建房、**路毕节市**宿舍**单元**楼、**路**市场、**隧道上面一民房、**大桥附近一民房等地开设流动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该麻将馆管理、租房、邀约赌客等。2019年7月26日,钟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陈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90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6598888.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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