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9********,汉族,**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凌晨,邓某某(已判决)伙同欧某甲(已判决)、邹某甲(已判决)在安仁县华王乡**村鸿浩**超市内偷走蓝芙蓉王、黄芙蓉王、和气生财、和天下等多钟品牌的香烟200余条。案发当日,邓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收购该批香烟。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批香烟系盗窃犯罪所得,仍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与自己一起收购盗窃来的香烟。李某某明知该批香烟系盗窃犯罪所得,仍与陈某某一起以人民币26000元予以收购,并将该批香烟以34000元出售,获利8000元由陈某某、李某某平分。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76624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被安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李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退赃人民币共计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领条、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凡某文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安价认定[2018]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达34000元,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