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25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沈某某将寿县迎河镇**村**大坝埂上自己种植的260株意杨树木,以2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李某某,同年3月23日至26日陈某某、李某某带人将上述地点林木采伐了180株。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为24.54立方米,经从迎河林业中心站查询,该处采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国彦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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