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822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环县,现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821199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环县,现住环县**镇***区**号楼**单元**室,环县**公司业务员,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甘M*****号越野车在环县环城镇天庆园小区附近等待被告人李某某时,发现附近停放的甘M*****号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未关闭,便下车查看车内情况,发现车内羊毛车垫甚好,遂产生盗窃念头。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来,与陈某某聊天中得知甘M*****号越野车车窗未关闭,二人便共同前往车窗处查看,后二人返回至陈某某车内,陈某某告诉李某某自己的盗窃念头,并让李某某帮忙倒车,李某某将车倒至甘M*****号越野车车尾处,陈某某则戴上白手套将甘M*****号越野车内羊毛坐垫盗装至自己的车辆后备箱,同时盗取副驾驶位前储物箱内现金1500元及驾驶位后内袋里价值40元/包的黄鹤楼牌香烟7包。盗窃成功后,陈某某用自己的衣服遮挡副驾驶位的李某某后驾车离开。2020年8月3日,经环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羊毛车垫2020年7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6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盗窃涉案价值共计7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白色甘M*****号牌丰田牌RV4越野车一辆;红色男士防晒副一件;白色针织手套一双;2.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盗窃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黎明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30********)、李某某(151********)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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