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我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使用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条、虚假房屋产权证等材料,虚构王某某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70400元。
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使用晏某甲的身份信息、借条、虚假房屋产权证等材料,虚构晏某甲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146000元。
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使用简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条、虚假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虚构简某某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75200元。
4.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使用晏某乙的身份信息、借条、虚假房屋产权证等材料,虚构晏某乙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88000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合伙做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2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5876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379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数额752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建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视听资料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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