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4407271952********,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4407271959********,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4417221974********,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陈某甲为牟取私利,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再转投其上线。期间,陈某甲收受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十多人的投注额不少于15万元,从中抽取特码投注额的10%作为返水获利,其个人获利约38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李某某为牟取私利,自2017年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再转投至陈某甲处。期间,李某某收受叶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十多人的投注额不少于10万元,其中转投陈某甲约7万元(剩余部分吃单),其个人获利约6450元。
三、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
叶某某为牟取私利,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再转投至李某某、阿梅处。期间,叶某某收严某某、小谢、阿华等十多人的六合彩投注不少于87327元,其中转投至李某某11131元,从中获取5%的返水;转投至阿梅76196元,从中获取8%的返水。经计算,叶某某个人获利约66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检查、辨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光盘拾肆张;
3、案卷拾卷;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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