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5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海景**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号**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酒店总经理,现无业,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初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烟台****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5月22日,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变更羁押措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烟台银海市****有限公司出纳,原烟台**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烟台福山区,户籍所在地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变更羁押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初某某、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1.2015年,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酒店需将被法院查封的私自变更的房间号变回原来经规划局审批通过、备案留存的房间号。经被告人陈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初某某具体负责联系伪造了栖霞市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分别加盖于伪造的《情况说明》中。
2.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吕某某负责联系伪造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专用章,加盖于公司申请贷款材料中,因材料审查未通过,贷款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的情况说明、机构性质查询等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初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4年,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酒店需要变更房号。经被告人陈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由被告人吕某某将需变更房号的业主信息提供给初某某(该事实已判决),初某某具体负责联系伪造业主委托书和公证书。初某某伪造了王**、岳**、唐**、李**、张**、王**和吕**的委托书及公证书。伪造的公证书中加盖了伪造的上述房主户籍所在地山东禹城市公证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公证处、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证处、山东省莱阳市公证处、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五个事业单位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明材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初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初某某具体负责联系伪造了福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受理专用章,以备消防验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李某某、初某某伪造栖霞市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印章,同意李某某、初某某伪造山东禹城市公证处等事业单位印章,安排吕某某伪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专用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初某某伪造栖霞市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印章,安排初某某、吕某某伪造山东禹城市公证处等事业单位印章,安排初某某伪造福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受理专用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某某具体负责联系伪造栖霞市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印章,伪造福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受理专用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伪造公证处印章并提供相关信息,及具体负责联系伪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专用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传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福山区****号**号,联系电话1335698****;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00275****;被告人初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福山区**路**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995359****;被害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号楼2**单元**,联系电话1322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